作者:[德]汉斯·库德里希 [德]约翰娜·哈恩 著、邹宏建 译(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网络犯罪与司法信息学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尽管在细节或功能方面,对于法益这一教义学概念还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但刑法服务于法益保护这一点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在“判决”中,虽然德国联邦否认了刑法规范所追求的目的能够从刑法的法益理论中推导出来,但即便从比例原则出发,在考察刑事制裁所威胁的相关行为规范的适当性时,也必须基于法益教义作出具体判断。不过,法益教义确实面临着来自另一方的实践威胁,即所谓的法益去实体化趋势。从内涵上看,其大致意味着法益的“流体化、精神化、非实体化”和“去个人化”;从表现上看,无论是在经济刑法中,还是在附属刑法中,也无论是在刑法构成要件的设计还是在其具体应用方面,此种趋势均显而易见;从效果上看,虽然此种趋势能够提前刑法保护的阶段并因此扩张刑事保护的范围,具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合理性;但当受保护的法益并不具体,并且为保护这些法益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之间只有间接联系时,或者构成要件行为与值得保护的法益之间的联系几乎不可辨认时,便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欠缺正当性。
内容提要:数字化的经济时代,数字技术在数字化产业和产业数字化双重语境下,滋生了利用数字技术侵害数字化的经济法益的新型犯罪。数字化的经济犯罪具有犯罪对象虚拟化、犯罪领域复合化、责任主体扩张化、社会危害膨胀化等特征。刑法中数字化的经济犯罪的相关罪名呈现罪群形态,并呈现预防性立法趋势。数字化的经济法益具有多元属性,包括个人法益、公共法益和国家法益三个层次,是数据财产法益、数据人格法益等个体法益与数字化的经济秩序法益等超个人法益的集合体。数字化的经济秩序法益是数字化的经济法益的核心法益、是数字化的经济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数据财产法益、数据人格法益等个体法益则为次要法益。我国刑法规范虽然加强了对数字化的经济法益的保护,但仍存在体系化保护的不足。面向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变革,传统刑法需要在法益认定、刑事不法、刑事归责与共犯认定等方面,因应惩治和预防数字化的经济犯罪的司法需求,并推动自身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面对数字化的经济带来的刑事风险,应确立和贯彻适度预防的刑法观,注重刑事治理的过程性,把握实质解释的限度,加强刑民行衔接协调,强化平台监管协同治理,以达到刑法治理的最佳实际效果。
作者:陈俊秀、余惠芳(福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暨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当前体育领域假球黑哨、滥用等越轨不法行为屡见报端,传统的体育内部自治路径面临局限,刑法介入体育领域已然变成全球各国体育治理的新趋势。体育犯罪可划分为伤害型、欺诈型和赌博型三种类型。伤害型体育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参赛运动员,而欺诈型和赌博型体育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体育犯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且应具备行政从属性。伤害型体育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正当业务行为,而欺诈型和赌博型体育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一般仅包括紧急避险。体育犯罪的积极责任要素为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消极责任要素包括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体育犯罪的刑罚配置应遵循刑罚轻缓化理念,在刑种上注重资格刑的适用并优化罚金刑设计。
内容提要:由于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体系化不足,实践中相继出现“合法排毒”“量刑倒挂”等困境。域外生态环境刑法分级模型体系为我国的体系化完善提供了较优的参考方案。该模型体系通过“抽象的危险”、“非法的具体危险”、“非法的实际损害”及“独立的严重损害”四个模型,为生态环境刑法构建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缜密的理论框架。我国的生态环境刑法体系可以借鉴该模型体系,通过更新生态环境法益观、调整罪量要素、明确模型界分标准、环境与生态犯罪并重等方式,以“非法的危险”、“非法的实害”和“独立的严重实害”作为三级模型,在理论上构建起适合我国的生态环境刑法分级模型体系,并以该体系完善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内容提要:基于法益保护的同一性和区分性逻辑差异,学理上对公平保护的规范模式形成了均等保护和差异保护的范式分野。然而,现行刑事立法对民营经济保护呈现均等有余而差异不足的现状,存在规范适用法益评价道德化、保护效果反噬化及罪名适用口袋化的泛刑化风险。为削减和这一风险,应倡导差异保护模式,其规范理据在于非公有制企业本身的内部自治和特殊的经营活动,同时相关背信行为具有单一财产法益侵害性与违法判断的前置性。在积极刑事立法的背景下,背信条款的缩限性司法适用成为差异保护模式的解释性方案,并衍生具体解释性应然规则。非公有制企业公平保护的限定性路径可以由“程序一入罪一量刑”三个层面进行梯次展开。一是在程序上设置亲告罪机制,将追诉权交由企业自决;二是坚持入罪从严原则,并将相关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限定性解释;三是坚持量刑轻缓原则,证成法定刑部分援引、损失数额标准从高解释并附加考虑别的刑罚减让的政策性理由。
内容提要:经济犯罪侵犯双法益说一直是阻碍思考经济刑法解释类型化的主要的因素。但双法益说是对法益概念的一种滥用,一方面,如果认为经济犯罪同时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与个人法益,那么生活领域的自然犯罪也可以评价为同时侵犯了市民生活秩序与个人法益,经济犯罪侵犯的法益数量并没有多于自然犯罪;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秩序与个人法益有重合部分,评价经济犯罪侵犯双法益,涉及对个人法益的重复评价。事实上,立法者设定经济犯罪就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的个人法益在进入市场之后,就分解在了市场经济秩序之中,不作为独立保护的法益。经济刑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生活领域刑法保护个人法益,基于刑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与个人法益的基础不同(个人法益是刑法保护根基)、目的不同(保护个人法益具有“报复”目的)、地位不同(刑法保护个人法益无可替代)与范围不同(刑法保护个人法益的内容具有长期稳定性),经济刑法解释类型化的提出就有其基础与重要意义。
作者:张金玉、周婧、陆军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通常认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解释毫无二致。操纵证券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在实践的适用,揭示了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冲突的法律困境。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应然层面缺乏规范要件与规范地位,却在实然层面上持续发挥着规范效果,其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本质是司法权“分工合作”的掣肘格局与社会变迁中法律滞后性的体现。本文拟以具体案例中的规范冲突为剖析原点,通过对操纵证券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体系性解读,明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较司法解释的次级法源地位与“参照适用”的事实规范效力。通过明确规范位阶与适用规则后,进一步明确二者在冲突格局下的溯及力规则,推动刑事司法解释体系的制度化与统一化。
作者:刘科、许燕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删除“其他严重情节”要素之后,内外勾结骗取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难以认定为信贷资金安全风险的现实化结果,贷款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贷款工作人员仍然侵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双层法益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无论根据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还是可罚的规范目的说,借款人都具有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的正当性根据。对于内外勾结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情形中借款人的共犯类型认定,应根据借款人的自利性、受制约性、决策权大小、掩盖事实行为使一般贷款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性等因素,采用涵盖犯意贡献度与危险现实化贡献度因素的因果贡献度框架,依照以下基准进行判断:成立教唆犯,要求借款人的犯意贡献度很高,危险现实化贡献度低或者中等,且可罚性适中;成立帮助犯,要求借款人具有较高的危险现实化贡献度,而贷款工作人员的犯意贡献度本身较高,且危险现实化贡献度中等或者较高;成立共同正犯,核心考量因素是借款人与贷款工作人员基于共同利益或制约关系而深度捆绑,使得犯意贡献相互交织、彼此强化。
内容提要:虚假申报型操纵是通过提交并迅速撤销大量无成交意图的订单,制造虚假市场信号,从而误导投资者并影响市场行情报价的市场操纵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虚假申报型操纵纳入刑事规制范围,但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争议。现有研究大多围绕操纵意图的认定展开讨论。相较于进一步明确操纵意图,更为合理的立法完善路径应聚焦于细化申报行为、撤单行为及反向交易的认定标准,以提升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同时,应结合高频交易的特点完善监管规则,以有效遏制虚假申报型操纵对市场的破坏。
内容提要:货币需求常随利率的改变而改变,不一样贷款利率波动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作用下催生转贷经营行为,从而增加金融数据“失真”风险。转贷经营行为包括垫付资金的放贷行为和套取资金的贷款行为,通过放贷视角和贷款视角重新建构高利转贷罪的犯罪论构造:将“违法来得到的”要件作为结果要素确立本罪的未遂形态;以“利差所生行为必然性”取代条文中“套取一转贷”行为先后的线性逻辑,实现复合行为的内在统一;套取行为作用的对象是金融机构信贷审核体系,无关乎个人错误认识的有无。以信贷资金风险产生原因和信贷资金风险结果为划分依据形成“原因-结果”两两组合的四种情形,对应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投机套利四种性质的行为。在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对合关系时,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具有审批决定权的人共谋使得贷款项目脱离审核系统,双方一同支配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正犯,吸收高利转贷罪罪责的同时加大转贷经营行为的刑罚力度。
内容提要:2022年中国《反垄断法》首次系统性修改增设了第67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预留了后续以修改刑法等手段对横向垄断协议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可能性。本文试图从反垄断刑法诞生以来的100多年历史及其在东西方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出发,从法律传统和中国社会现实的角度,探讨反垄断刑事立法的相关法理和我国反垄断刑事立法的必要性程度及相关理论问题,以供学界评判、立法机构及反垄断执法机构酌情参考。本文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及其本土化历程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特有的经济结构、法律体系特征及反垄断法执法结构,呼吁当前需要非常避免象征性立法和刑法工具主义的消极结果,主张刑罚权的引入一定要保持补充性、谦抑性及最后手段性的特质,认为目前及可预见的近期内不存在急于对我国反垄断法引进刑事执法手段的必要性。
内容提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中的义务是指法律义务而不是指作为义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其中,对违法信息拒不删除的,实质上是放任信息继续传播的作为犯,不是应当删除而不删除的不作为犯;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而未采取、应当保存刑事案件证据信息而未保存的,更可能是不作为犯;因而,在本罪的多种行为类型中,既有作为犯也有不作为犯,通说认为本罪只能是不作为犯是不妥的。所谓“拒不改正”只是对行为人继续实施原来行为的一种描述,本身没有一点行为内容,既不能侵害法益又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一种行为,只是一种限制处罚范围的条件,不是认定不作为犯的依据。
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犯;不作为犯;拒不改正;限制处罚范围条件
内容提要:身份数字化是古老的身份犯罪形态在近40年数量激增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域外刑事立法专门回应的根本原因。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互动,身份发展出多重语义,而在法律层面,其亦具有三种不同内涵,即传统刑法理论上“身份犯”中的身份、传统民法理论上身份权中的身份以及现代“身份识别”意义上的身份。身份数字化中的身份正是身份识别意义上的身份,是人作为社会上的唯一独立存在与其他任何人作为主体的区分。身份体现在各种标识上,但身份和进行身份识别的标识或身份识别信息乃至个人隐私信息是不同的概念。数字时代的身份较之传统社会中的身份有了更多的保护价值,包括身份作为人格利益本身的价值、身份上附着利益的价值、身份在数字身份系统中的交易和业务功能价值等,因此身份权益虽然由身份主体享有,但与身份有关的犯罪行为同时扰乱了基于身份识别唯一性的社会信任机制和建立在真实信息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由此身份的刑法保护不仅体现了个人法益,也蕴含了超个人法益。
作者:杨雪、徐之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敏感个人隐私信息的侵害性达到法益侵害程度时,刑法应对其进行保护,而敏感个人隐私信息的变动性导致侵犯性程度的界定困难。场景理论蕴含的动态分析框架可有效应对这一问题,该理论发展出的“元数据”“数据食物链”概念,为初始场景的确定、场景变更的合理性判定提供了理论支持。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处理目的三个要素同时构成了初始场景,初始场景为要不要刑法介入提供了首要判定限制及后续判定标准。场景变更分为无关目的、同一目的、关联目的三种情形。三种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侵害判定路径.弥补了传统信息分级理论的不足,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实践路径。
内容提要: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具有处置对象的特定性、诉讼性质的独立性、处置主体的法定性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四个特点,实务中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查封、扣押、冻结;二是先行处置;三是随案移送;四是保管;五是返还;六是追缴、责令退赔;七是没收,各自都存在不同问题。我国应当由法院进入审前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强制措施实行司法审查,各地设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审前程序返还涉案财物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并交由涉案财物保管机关执行:审判程序返还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同时,还应当完善单据移送的随案移送方式,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足额保障各地方政法机关的经费。
作者:张栋、张爱菁、郑逸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检察权力束衍生的重要子权力,检察直接侦查权内蕴监督、侦查双重属性,对保障法律监督、完善反腐败体系、维护司法公正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实践中,该权能存在线索质效不佳、管辖衔接不明、数字技术融合不足等适用困境,需要以体系化原则为指引,健全线索管理机制,完善侦查办案机制,重视人才教育培训建设,借力科技赋能侦查,以期对检察侦查权的运行有所裨益。
内容提要:当前,土地使用权人无证采矿案件频发。实务中已探索形成了地权与矿权分离和地权限制矿权两种入罪模式,但尚未厘清地权合法性效力的射程和擅自售卖矿产资源行为的性质。地权的合法性效力射程应有限度地延伸至开采阶段,必要开采行为不具有回避可能性,土地使用权人亦欠缺违法性认识,应作实质出罪。土地使用权人擅自售卖行为的性质系对开采所得原矿的采选行为,损害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构成非法采矿罪。土地使用权人无证采矿案件的本质是地权与矿权的冲突交织,处置此类案件应以刑行衔接为路径。刑事上须厘清不同采矿行为法益侵害的指向类型,明确开采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采选行为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准确扣除必要开采量和从轻处罚售卖行为,实现从结果答责到精准量刑:行政上应从地权资料提交、合规协议签订和常态监管落实三阶段进行建章立制,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和售卖行为合规落地。
作者:[日]西贝吉晃 著、钱日彤 译(日本千叶大学大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南开大学法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
内容提要:日本的侵犯商业机密罪自2003年设立之后历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复杂的条文规定。该罪主要保护个人法益而不包括社会法益,其法益内容是所有者基于商业机密有用性而享有的利益(使用权)与秘密管理体制不被破坏的利益(管理权)。保密性是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其要求客观且持续进行的保密措施能够使潜在行为人认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获取和披露是侵害管理权的重要行为类型,其当罚性在于增加信息的管理可能性。获取行为包括口头告知、数据复制和媒介占有;披露行为则是使第三方获得管理可能性。
《经济刑法》由著名经济刑法学家、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顾肖荣研究员创办,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由魏昌东、顾肖荣研究员担任主编,是国内唯一以“经济刑法”命名的公开连续出版物。创刊以来,在众多学术大家、实务专家的呵护之下,《经济刑法》业已成为经济刑法学界唯一专门研究与交流经济刑法学的重要学术平台。本刊推崇经济刑法基础理论探讨,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现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为繁荣经济刑法研究,扩大经济刑法学的“学术圈”,诚挚欢迎各位关注经济刑法理论演进和司法实务进展的专家、学者不吝赐稿,欢迎原创性、有内容、有思想的高质量学术大作。
本文声明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律信息网(北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